|
案例: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李某于2010年到本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李某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约2万元。李某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但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李某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李某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仅限于由社保部门核定属于按规定可以报销的的合理医疗费用,并非全部医疗费用。经调解,该公司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李某报销医疗费用1.2万元。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总结:对于社会保险五险中(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以上赔偿理同样应适用于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四种。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