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补偿金(第46条):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即: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②双方协商一致;③劳动者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④裁减人员;⑤劳动合同期届满;⑥用人单位主体消灭。 赔偿金(第48条):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重复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①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②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