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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时间:2012-10-31 16: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时,如何行使救济权利呢?在此,律师结合相关规定,作以解答。
一、是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四)(五)。。。”从这一规定来看,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款在表述上对救济途径的选择使用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说明该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救济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可以使用复议程序,也可以选择行诉讼途径。
 
       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部门规章再次明确确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相关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90日内提出。均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复议结论不服或复议期满不作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15日。 
 
       三、救济机关的选择。
 
       复议机关的选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山东省莱芜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既可以向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诉讼机关的选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朱律师 TEL/QQ:13206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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