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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详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2.一次性救济金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另根据:1999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已给付经济补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43号】中,答复如下: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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