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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全市统一管理、使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本市以外就医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发生工伤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的,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15元,省内每人每天12元,超出停工留薪期的不予发放。 (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 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乘坐飞机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住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3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四)交通食宿费用核报标准 1、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随行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列。 2、凡工伤职工事先未办理相关住院审核手续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或因其他违规情况致使住院时间延长等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今后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伙食补助标准以及市以外就医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