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责任编辑:朱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