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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时间:2013-11-03 23:14来源:朱彬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
其它组织是指《民诉意见》40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法人中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中还是称为负责人。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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