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无法找到被告怎么办?
时间:2013-11-17 20:59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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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附《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被告主体信息的明确程度]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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