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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时间:2012-02-14 17:36来源: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无效。

 

       案例:亓某系我市一企业职工,一天早晨,为急着回烟台老家看望病重的父亲,亓某便手写了一张请假五天的假条,用传真的方式传到了公司的自动传真机上,当时公司对此做法并没有明确答复,五天后,亓某回公司上班时,公司给了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中以亓某未向公司请假,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3天以上为理由,根据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中“职工无正当理不请假,连续缺勤3天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亓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亓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经仲裁庭审理,亓某回家看父是真实的,公司虽在《劳动管理制度》中规定“职工无正当理不请假,连续缺勤3天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劳动管理制度》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也未在公司内向员工公布过,亓某不知。仲裁庭认为,该公司制订的《劳动管理制度》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公司与亓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应予撤消。

        评析:这是一起关于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有效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过错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知具体纪律而违纪的后果。该案中公司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亓某无约束力,自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依法制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几乎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的各个主要环节,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因此,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有职工民主参与,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很好地实施;另外单位规章制度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晓。单位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尽公示或告知义务,未尽此义务,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方式,如给劳动者印发或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悬挂或以其它方式公示规章制度,制度公示后才能生效,这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做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四点:1、内容应合法。目前,我市一些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了解或不及时了解,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违背国家法规政策的内容,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2、应经民主程序。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是企业单方或经理一个人制定后即实施,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在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上,职工有方案意见权、协商修改权和知情权。完善这一程序应分两步: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二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企业建立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工会组织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3、应进行公示。一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根本不知,更何况职工遵守,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否则不对职工产生法律效力。4、应及时修改、完善。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万事大吉,现行的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当时制定的合法制度现在有可能失效,因此,企业应对规章制度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如企业目前普遍使用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2008年1月国家已经废止,职工违纪就不能和原来一样用开除、除名、辞退等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应统一规范到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只有依法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才能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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