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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以调休代替加班费非法

时间:2011-10-06 19:37来源:腾讯微博 作者:转载 点击:
针对部分单位对法定节假日加班人员不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即使加班费的支付情况并不理想,却很少有劳动者主动维权。因担心被解雇,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选择沉默。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拒不兑现加班工资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如果劳动者的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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