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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27号/劳动部
四川省劳动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办法[1995]11号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劳动者在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由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车辆挂靠经营是不合法的。车辆所有人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经营行为属非法经营,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合法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虽然车辆所有人与挂靠单位签订的加盟协议书中约定,因该车辆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加盟方承担,但是,其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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