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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
②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期限为12个月+延长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针对第1、第2项备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以上两项工伤待遇。
3、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①一至四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②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5、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①一至四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②五级、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70%,六级为60%)。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项目名称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2个月 18个月 13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6个月 30个月 20个月 16个月 12个月 8个月
针对第6、第7项备注:
①五级、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七级至十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8、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针对第8、第9、第10项备注:
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第8、第9、第10项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8、第9项规定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