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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网络作品被侵权的事件时时发生,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等,但这些事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同样也应当允许权利人作出选择,一般权利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经期应得利益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三是定额赔偿。在前两种情况下,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如果权利人选择了前者,则其必须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如果选择了后者,由于权利人举证证明侵权人的实际获利确实存在着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在证明了侵权人因侵权人行为所得收入即可,对证明侵权人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侵权人。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讫,即为所得利益。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讫,即为所得利益。对于被侵权人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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