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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界对虚拟财产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虚拟财产案——"红月案"。此后学界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和争议主要有三点:①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现在学界和实务界已经确定其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款来进行保护。②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问题,以物权客体说为主要学说。③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这个问题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要么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要么认为属于玩家。 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而见,虚拟财产似乎被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但是,物权法也为此留下一个开放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即是说,以后还可以把虚拟财产通过其他法律的规定,规定为物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这样造成的虚拟物品财产属性不明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债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
各种网络服务主要适用《合同法》规范,确认服务商与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服务系统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服务商,客户拥有的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因此,用户的电子信箱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按照合同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行使的是合同上的请求权。同时,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违反合同进行滥用,如网络游戏中不能使用外挂、私服等。对这些违约行为,网络服务商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终止服务,或者扣减虚拟财产。 二、国内虚拟财产相关案例 1、国内首例虚拟财产案——"红月案" 时间:2003年11月6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事件: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结果: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2、网络盗窃值万元,却无法定罪量刑 时间:2003年7月15日 地点:沈阳 事件:沈阳青年李某申请了网络游戏《传奇》的账号。一年多后,他拥有了“圣战全套”,能卖人民币七八千元。谁知不久后,本溪市某青年将李某的账号、密码窃取到手,将市价达10000余元的游戏装备和点数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 结果: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3、财产属性不明,价值很难衡量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侯某利用给张某等5位客户维修电脑的机会,盗得客户的上网账号和密码,造成了5位客户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了盗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处了一个“网络大盗”。一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最终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比较这两起案件,一个是盗窃上网账号和密码,一个是盗窃游戏账号和密码;一个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一个造成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一个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一个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后者造成巨大损失,涉案金额比前者多许多,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 争论焦点也在虚拟财产的属性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第一起案件有理有据,但第二起案件涉及到虚拟物品,无法衡量价值,也很难认定为财产,所以在盗窃虚拟物品的定罪量刑上,难以判处“盗窃罪”。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