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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中,当遇到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法院有时未通知被害人近亲属,以至于被害人近亲属对审判过程不知情,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这涉及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知情权问题。 类似的情况很多,原因也很复杂。比如一些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审理仅仅是针对量刑是否恰当的问题,那么法院也就不会通知被害人近亲属一方。 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那就是被害人近亲属在审理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们就是诉讼参与人,法院必须通知他们出庭。反之,如果被害人近亲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被害人近亲属就不再是诉讼参与人,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开庭通知。 而当被害人近亲属事后提出质疑时,司法机关往往有《刑事诉讼法》作为盾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的工作中的第四项规定:“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结合该法第82条第(二)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无论是从字面意义上看还是运用相关方法解释,法院应当传唤的都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近亲属都有哪些权利? 其实被害人近亲属的最主要权利,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还是以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主,当然,被害人近亲属也有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部分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对被告人发问,不服判决的话,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也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交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用交。 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不服不予立案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办案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被害人近亲属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 能否赋予被害人近亲属更多权利? 其实很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问题,但是在法律解释说明上做得不好,另外在保护被害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做得也不够好,导致被害人近亲属对判决不满,认为有黑箱操作。 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开庭未通知被害人近亲属,但一般是将判决送达给他们,以便他们对这个判决不服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