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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票据承兑罪

时间:2012-01-13 13:42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此修正案于2006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所谓“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追溯:(1)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4)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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