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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2007年6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是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生活的重要制度,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总的原则是:在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老年居民生活为目标;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市、区政府补贴为主、个人交费、镇村补助为辅;保障水平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参保年龄以50周岁-79周岁为主。 第四条 凡本次实际参保人数达到本村50周岁(含)以上实有人数60%以上的村,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个人交费。原则上50周岁为养老基金交费起点,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79周岁(含79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从2007年开始,按规定交费标准一次性(趸交)交纳养老基金(见附件1),以后凡达到5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标准交纳基金。确因生活困难、个人无力交纳的,经村民代表评议同意后,可由村、镇补助交纳。 个人交费可在50周岁以前交,也可分交,也可多交。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政府补贴。凡达到65周岁(含)并参保的农村居民,暂定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8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补贴。本办法实施之日已达到80周岁的,个人不交费但享受补贴。已享受区以上政府政策性补贴年超过360元的农村干部、五保户、烈军属及遗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暂不参加。 第六条 农村居民的年龄以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为准。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交费期内未参保的,按以下规定计算补交:补交金额=2007年应交基金额度×(1+迟交的年数×20%)。以后达到50周岁的农村居民,以50周岁应交基金额度为起点。 第七条 个人交费以村为单位每年三月底前存入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市、区财政补贴同时到位。 个人交费计入个人账户,村集体及镇以上财政补贴计入集体账户。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 第九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管理。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提供养老金日常管理服务,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运作,按每次注入基金账户金额的1.5%计算管理费。账户平均资金余额保证享有年利率2.5%的收益,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红利派发方案予以分红。 第十条 交费人领取期前户口迁出莱芜市,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出证明及村、镇有关证明,无息全额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所交纳的保险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凭个人保险证、身份证及村、镇相关证明,无息全额退还个人所交保险金。领取前身故,继承人持户口注销证明和村、镇相关证明,无息全额退还身故人个人所交保险金。凡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均不退还本息。
第四章 养老金的领取 第十一条 凡实际参保人数达到本村50周岁(含)以上实有人数60%以上的村,65周岁以上79周岁以下已参保的、8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次月开始,每月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5周岁,每月领取金额3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三条 养老金领取从年满65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直至身故。 第十四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条件的,经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各村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十五条 领取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必须在三十天内到有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规定伪造证件或以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各乡(镇)、村会同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并补交相应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7月份开始发放养老金。
附件1: 农村居民交纳养老保险基金表 投保年龄(岁) 交费金额(趸交)(元) 50 570 51 580 52 590 53 600 54 610 55 620 56 630 57 640 58 650 59 660 60 670 61 680 62 690 63 600 64 710 65 720 66 710 67 700 68 690 69 680 60 650 61 610 62 570 63 530 64 490 65 460 66 430 67 410 68 690 69 680 70 650 71 610 72 570 73 530 74 490 75 460 76 430 77 410 投保年龄(岁) 交费金额(趸交)(元) 78 390 79 360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