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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及意义

时间:2012-04-15 20:39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以进行税收及其他优惠。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改之后,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详细调整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高新技术企业人认证条件的企业,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 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 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的。

注: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

1、获得扶持资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获得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可申报国家、省、市、区等的高新技术项目,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2、提升企业竞争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提高企业的品牌力,能增强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认可。

3、减税增收:目前企业所得税是2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比认定之前降低了10%),这将大大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4、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规定除了享受15%的优惠税率外,还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谓加计扣除,即可以将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降低税前利润,减少上缴所得税。

5、有利于市场的拓展:从市场的角度看,“高新技术企业”比“非高新技术企业”高一档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拓展是非常有利的。在项目与产品招投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志),如果有此证书的话,在招投标中处于主动,获得订单概率更大。

 

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经复审继续延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有效期,一次认定,六年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世上没有100年的专利但有100年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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