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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7)商业贿赂行为;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9)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0)低成本倾销行为;
(11)搭售行为;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3)商业诋毁行为;
(14)串通投标行为。
2.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其中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为行贿,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为受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什么是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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