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CN - QQ:860102880 手机:18906340120

朱彬律师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建设工程中,无资质单位出现伤亡怎么办?

时间:2013-12-08 21:47来源:朱彬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以下内容由本律师收集整理的相关“无资质伤害”法律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处理有着重要的指导和适用意义。
全部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法《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朱律师)
文章不错,送鲜花
(0)
0%
文章一般,扔鸡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