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文。
第七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
2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向受害人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情形,致害人向受害人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后,依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最终责任落实到致害人身上)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