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某通过恋爱相识,于2008年9月7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一年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于2009年11月份独自到城里找了份工作,并租房居住。王某在此期间,多次向刘某某提出离婚,但刘某某均未同意。后王某不得已,以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两年以上为由,向法院诉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恋爱相识,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王某主张双方分居生活两年以上的离婚理由,不属于因感情破裂原因导致。另外,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感情,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查找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本原因,及时调整心态,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朱律师)律师解析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的一种方式。诉讼离婚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调解或者判决解除。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之一,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住房等原因分居。有的夫妻以分居满两年以后,就认为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这是错误的。不管分居几年,如果离婚,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否则婚姻关系仍是存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