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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

时间:2013-10-29 21:41来源:朱彬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 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11、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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