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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社会关注的“客车侵权第一案”于8月10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诉中大牌A9客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 【事件回放】 2006年9月19日,德国尼欧普兰公司以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A9客车侵犯其“星航线II”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大方面停止此款客车的生产、赔偿4000万人民币,2006年9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此案。(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同为中大集团下属企业) “此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加之巨额经济索赔,因此备受关注。”2009年1月下旬,国内媒体在报道此案结果时,纷纷将其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该年年底,国家权威机构将此案列为“2009年中国十大案件”之一。 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德国尼欧普兰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16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停止制造侵权客车。
【双方博弈】 一审判决后,中大集团第一时间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中大集团请求法庭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中大集团依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授权中威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A9系列客车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似;涉案专利已经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丧失新颖性……,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早在2004年9月23日,尼欧普兰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在2005年,中大集团申请了A9客车的外观专利。但在中大集团申请相关专利的公示期间,尼欧普兰公司并未就此专利提出异议。即使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专利主管部门也未决定中大集团的相关专利无效。 【绝地反击】 2009年1月的上诉,3月23日法院受理至2012年8月的终审判决,4年的时间几乎让人们忘记了“客车侵权第一案”。 2009年7月21日,中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A9客车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2月10日,委员会根据专利法23条规定,宣告A9客车专利权全部无效。尼欧普兰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2月27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尼欧普兰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7月11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尼欧普兰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其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尼欧普兰的诉讼请求已无法予以支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尼欧普兰公司的请求。这就意味着,一审的3方被告将不再承担2116万的天价索赔。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