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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标准总体上明显低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由严重的医疗过错才构成的医疗事故,其损害赔偿标准竟然反而低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差错!确实令人难以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成为中国的几大“恶法”之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也已经成为医疗机构“减轻”赔偿责任的保护性赔偿标准。现实情况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拼命要求自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患者却强烈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医疗差错责任,这是立法本身缺陷造成悲哀。对于患者而言,事实上只能以“放弃”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的办法才能赢得应得的赔偿。所以,中国的法律永远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如果你想当然地认为医疗事故比医疗差错严重,您的合法权益肯定得到更大的保护,那你一定是错了! 因此,对于患者而言,不论是医疗事故的还是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准计算赔偿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准只是“参考”。 (责任编辑:朱律师 TEL/QQ:1320634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