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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为除斥期间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如果超过2年执行时效,法院如何处理?需要具体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但主张或提出了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时法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四种情形。其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充分说明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要求或债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理所当然地包括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之内。由此可见,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在具体认定时,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经立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执行案件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