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 - 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莱芜律师网---朱彬律师 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当前位置: 主页 > 更多专业… >

央行承认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

时间:2011-11-15 15:52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网络 点击:
今年以来,国内银行信贷收紧,民间借贷市场异军突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11月10日,就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等问题,央行相关负责人首次做出详细回应,肯定了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不受法律保护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按钮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内容推荐
真人百家乐http://www.nxtv.com.cn/article/society/20130712.html真人百家乐http://www.nxtv.com.cn/article/society/201307131.html百家乐开户http://www.nxtv.com.cn/article/society/20130747.html百家乐导航http://www.nxtv.com.cn/article/society/201307348.html现金百家乐http://www.nxtv.com.cn/article/china/2013071819.html现金百家乐http://www.nxtv.com.cn/article/china/2013071820.html太阳城现金网http://www.nxtv.com.cn/article/society/201307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