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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

时间:2012-09-02 21:32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可直接作为原告诉讼、股东作为原告诉讼、控股股东派生诉讼等情况。

 

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LU1] 、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

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

2、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人。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LU2]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也叫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共益诉讼。但该诉讼制度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即首先提起诉讼的股东有必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其次,提起诉讼有前置书面提请公司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当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才可行使。否则,即直接适用公司直接诉讼。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LU3] 。

1、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

股东派生诉讼赋予的是股东的权力,顾名思义,原告应为提起诉讼的股东。其不受持股时间及持股数额的限制,但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

2、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我们公司法不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同时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也能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3、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本质上来分析,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公司又是派生诉讼中必要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公司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表达出它对诉讼的态度,并且直接承受诉讼结果。公司成为诉讼的实质上的原告,但因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丧失其法人独立人格,无法真正体现公司法人的自由意志,而为查明诉讼事实,使法院的判决能对公司直接产生拘束力,公司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股东撤销诉讼

股东撤销诉讼是指公司决议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股东可直接以自已的名义起诉公司的一种制度。

1、股东撤销诉讼的原告

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的是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对公司行使诉讼,这样有利于股东权益加以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故原告为提起诉讼的股东。

2、股东撤销诉讼的被告

公司的决议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但其效果归属于公司,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故股东撤销诉讼中的被告为公司。

五、司法强制解散诉讼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83条[LU4] 

1、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原告

以人合为基础而构成的有限公司,如股东意见不合或某种利益发生冲突,在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或无法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的情况下,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行使司法强制解散权,故原告应为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被告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目的是要消灭有限公司,让其丧失法律人格,故被告应为公司。


 [LU1]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U2]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U3]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U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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