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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莱钢分中心: 2008年初,为应对金融危机,改变担保方式单一的局面,我中心重新启动了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作为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的补充。三年来,抵押贷款对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推动贷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房产抵押风险较大、房产执行难、抵押登记手续多期限长等。 为完善抵押贷款政策,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率,现就抵押贷款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抵押贷款最高金额调整为20万元,最长期限调整为20年。 二、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应达到申请贷款额的40%。 三、抵押贷款申请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增加一名保证人作为补充担保。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1年8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