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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不得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时间:2015-02-21 23:14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针对部分单位对法定节假日加班人员不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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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长假中,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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