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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

时间:2013-11-05 09:50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在司法实务中,交通事故案件通常被作为侵权案件处理,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作为乘客以合同之诉选择起诉承运人这一主体反而更加有利。
随便举个案例,以诠释该理论。

比如,某人乘坐公交车出行,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轿车占主要责任、公交车为次要责任。

这样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之诉应当起诉公交公司,还应当有轿车方(车主、驾驶人)或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主体。但是回轿车方一旦无钱赔付,作为受伤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这样的情况下,不妨直接以合同之诉起诉公交公司,要求承担全部损失。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于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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