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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经过几次才离开?

时间:2018-08-29 08:45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律师 点击:
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婚的,一般判不离;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的,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本次起诉因为还存在不符合感情破裂条件的可能,所以仍然可能判决不离婚(当然,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只能比第一次大了);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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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婚姻法规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法和好的,应准予离婚。短短一句话,里面的“感情确已破裂”十分重要,这个既不是原告说感情确已破裂,也不是被告说感情尚未破裂,这个到底什么情况下算是感情确已破裂,需要法院进行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9年作出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列举了感情破裂的一些情形,意见中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及有关解释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意见》原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相冲突,这里笔者改成了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因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家庭关系、道德伦理、社会风俗等因素,所以上述《意见》规定,现在审判中仅仅是参考适用,具体能否判决离婚还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认定。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般来讲,当遇到上面情形时,法院不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基本上都会判决离婚。也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的比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都需要有证据来证实,而且要达到法律上的证明标准。本律师在接触当事人咨询时,经常会听到有人抱怨“对方明明是存在某种事实,这是一种事实,法院为什么不判决离婚”,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这种事实需要有关证据来证实,否则对方不认可,法官也不知道到底哪一方说的是事实,只能依据“主张观点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来证实的,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证据规则来判定。还比如其中的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面也得注意不能是单纯的分居满两年,前提条件是因感情不和才可以。所以,有些规定对于不懂法律的人来说,仅看表面,不能全面的理解其内容。

回到题目中“起诉离婚,要经过几次才离开?”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婚的,一般判不离;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的,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本次起诉因为还存在不符合感情破裂条件的可能,所以仍然可能判决不离婚(当然,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只能比第一次大了);第三次起诉,只能说判决离婚,基本也差不多了(当然不排除例外,法官和法官之间的认识毕竟也有所不同的……)。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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