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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救济制度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家务劳务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后经济帮助。 1、家庭劳务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制度。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三项制度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经过二年的司法实践,其优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明。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