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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婚内共同财产制度,在2001年《婚姻法》中没有规定,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也没有涉及此制度,处于空白地带。但是在法律实务中,法院经常遇到此类案件纠纷,法院通常以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财产支配权等理由处理此类案件,也就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案例。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物权法》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做了重大突破,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物的前提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共有的基础丧失”这一种情形上了,在“有重大理由时”也可以请求分割。这一立法创新,为 “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曙光,但就是没有具体予以明确“重大理由”的具体事项。 三、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下,明确在分割共同财产之时的“重大理由”事项(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制度涉及财产的突破,告诉大家,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同时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 (朱律师:电话:13206347070 QQ:860102880) |
